综合交通工具20元A款(众安)
投保须知
1、保险名称:综合交通工具20元A款(众安)
2、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保险费:20元
4、保障内容与保额:
保障责任 | 保额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800000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200000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100000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10000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2000 |
特定传染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5、投保人及保障对象:投保人为18周岁以上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被保险人为0(出生满30天(含))-100周岁的自然人;(对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需为此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6、保险期限:10天。
7、退保规则:本产品投保成功后保单生效前可退保,保单生效后不可退保。
8、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或下载众安保险APP查询保单信息,并可下载电子保单或发票。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9、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2299进行报案,根据提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10、保单验真及查询途径:1) 保险公司电话:952299; 2) 保险公司网站:https://www.zhongan.com/
11、保险条款: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51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2021版)(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44号;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与全残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176号
12、销售主体:璟瑞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保险产品委托璟瑞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代为投保,客服电话:400-128-5988。
13、声明:本保险产品的保险经纪服务由璟瑞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国信同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提供。投保人就本产品进行投保即视为认可服务主体,并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重要提示》并接受《投保须知》。
14、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六);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或自付项目和药品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七)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八)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支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丧葬费;
(九)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椎间管狭窄、病理性骨折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天性疾病、遗传病、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十一)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二)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25、特别约定:
1、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乘坐营运航班、火车、轮船、汽车、出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对于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每次事故0免赔100%的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以保单载明为限。
3、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特定传染病仅限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的肺炎。
4、被保险人在航班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家公告显示该空间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含新冠确诊阳性的无症状患者),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结束后21天内(含第21天)经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于30天内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5、对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您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已征得其同意。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包含国际航班) | 80万 |
| 2 | 轮船意外身故或残疾 | 20万 |
| 3 | 火车意外身故或残疾 | 10万 |
| 4 | 汽车意外身故或残疾 | 1万 |
| 5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2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2 - 7天 | ¥20.00 |
| 8天 | ¥20.00 |
| 1 - 10天 | ¥20.00 |

报案电话:400-128-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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