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的保障内容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以下给付比例乘上对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1级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等级2级的给付比例为90%、伤残等级3级的给付比例为80%、伤残等级4级的给付比例为70%、伤残等级5级的给付比例为60%、伤残等级6级的给付比例为50%、伤残等级7级的给付比例为40%、伤残等级8级的给付比例为30%、伤残等级9级的给付比例为20%、伤残等级10级的给付比例为10%。
5、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条款为{clauseListCN}。
6、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纠纷投诉处理中心热线:0731-82812378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航空意外死亡伤残 | 480万 |
| 2 | 房屋主体损失保障 | 50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 - 365天 | ¥400.00 |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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