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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畅游境内旅游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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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障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20万
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万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2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2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承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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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份数

保障详情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000元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1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万
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发病后7日内身故... 5万
旅行医疗(社保内费用,扩展特定疫苗及... 1万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20万
旅行证件盗抢 500元
旅行住院津贴(最长180天) 50元/天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包含一套往返被保险... 3000元
亲属慰问探访(包含一套往返被保险人住... 3000元
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丧葬费包括火... 3000元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0元免赔;现金、...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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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保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在治疗结束(释义四)后进行残疾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则主险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中,关于高风险运动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

(四)意外伤害医疗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附加旅行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数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给付。

(五)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有运送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

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

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险产品中

有相同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给予赔偿。

(六)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地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遗体/骨灰送返保险金: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二)丧葬保险金: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在遵守当地

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安排在当地安葬被保险人的,则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上述(一)和(二)两项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总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

人保险金额为限。

(七)附加旅行慰问探访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发生以下(一)至(四)种情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至(四)中的一项或几项保障内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及保险单载明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名亲属一套往返于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之间的普通航班经济舱位的机票、船票或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限三星级及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二)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释义四)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且连续住院十日(含)以上,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亲属慰问探访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名亲属一套往返于被保险人住院地点与亲属所在地之间的普通航班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限三星级及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八)附加旅程延误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及航空公司机票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单位计算,给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九)附加旅行个人行李损失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个人行李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丢失或损坏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物品因被保险人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丢失或损坏的受损标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对其价值做出适当扣减。被保险人丢失或损坏的受损标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对其价值做出适当扣减。折旧数额将以个人行李的已使用月数为基础,并按照折旧率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计算。

(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但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合同对于免赔额(率)的约定,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对小于免赔额/免赔金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对小于免赔额/免赔金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且对丢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的丢失或损坏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则保险人仅负责对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剩余部分进行赔偿。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或企业;

2. 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为30天-80周岁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3. 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和其他。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全球旅游意外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47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附) 219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C0001793232202212219581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疾病身故保险(互联网) C0001793192202212280014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48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57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延误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213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行李损失保险(2018版)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012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证件盗抢保险 众安备-家财【2015】附204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155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153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慰问探访保险(2020版)(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附)104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附) 181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238号》 ,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您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已征得其同意。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后的当天,具体可用户自由选择;本保险每次承保的旅程最长期限为40天。

3.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4.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保费支付说明:本产品仅支持一次性支付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6.退保规则:生效前可全额退保,生效后不可退保。

7.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中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第三方的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即该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8.特别约定:

1.本保险仅承保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对于入境游游客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

(1)保险起期以下述时间后发生的为准:1.被保险人入境后离开入境交通工具;2.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起期;

(2)保险止期以下述时间先发生的为准:1.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登上离境交通工具;2.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止期。

3.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志;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4.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高风险运动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保单载明的“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作为赔偿限额进行赔偿,伤残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5.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按照100%的赔偿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以保单载明为限。其中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赔偿额度以保单载明为准。

6.本保险承保在旅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牙齿损伤以及面部损伤,需要补牙、美容缝合的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因动物咬伤需要注射破伤风针及狂犬疫苗的自费医疗费用,上述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300元,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医疗限额内负责赔偿。

7.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天数,根据保单约定的旅行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8.对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9.71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旅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

10.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特定传染病仅限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

1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有密切接触事实,而后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及结算后7天内(含第7天)经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达到“临床分型危重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年龄为65周岁及以上人员,"特定传染病危重型保险金"赔偿限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元。

12.本产品包含意外伤残责任,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具体详见条款)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保费可由郭新同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或下载众安保险APP查询保单信息,并可下载电子保单或发票。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退保:本险种支持在线退保,您可以通过国信同源保险经纪申请退保,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原保单支付账户。

4. 理赔:本险种理赔申请,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2299进行报案,根据提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理赔资料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楼收发室,数字生活理赔部收,联系电话:10109955(如快递公司需要您填写11位电话号码烦请填写:02110109955),邮编:200002。

 

 


序号 保险责任简述 保险金额(单位:元)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1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20万 30万 50万
2 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万 6万 10万
3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30万 30万
4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30万 30万
5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30万 30万
6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30万 30万
7 旅行医疗(社保内费用,扩展特定疫苗及意外面部医疗自费额度300元) 1万 3万 5万
8 旅行住院津贴(最长180天) 50元/天 80元/天 80元/天
9 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发病后7日内身故) 5万 10万 10万
10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0元免赔;现金、手提电脑、移动电话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1000 2000元 3000元
11 旅行证件盗抢 500元 1000元 2000元
12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10万 20万 20万
13 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丧葬费包括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或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3000元 5000元 5000元
14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包含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以及最高人民币300/天的住宿费用)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15 亲属慰问探访(包含一套往返被保险人住院地点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以及最高人民币300/天的住宿费用)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16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000元 1万 2万
17 航班延误(每4小时延误赔偿¥200),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 400元 400元

保险期间及费率

保险期间 30天-80周岁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1天 ¥2.70 ¥4.20 ¥7.80
2天 ¥4.30 ¥6.50 ¥12.00
3天 ¥5.20 ¥7.80 ¥14.00
4天 ¥6.00 ¥9.00 ¥16.00
5 - 10天 ¥9.00 ¥13.00 ¥24.00
11 - 20天 ¥14.00 ¥20.00 ¥37.00
21 - 30天 ¥20.00 ¥30.00 ¥55.00
31 - 40天 ¥27.00 ¥40.00 ¥74.00
序号条款名称下载
1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下载
2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下载
3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下载
4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下载
5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下载
6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下载
7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疾病身故下载
8附加旅行慰问探访保险下载
9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下载
10附加旅行证件盗抢下载
11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下载
12附加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下载
1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下载
14司附加旅行个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下载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重要提示模板

1、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

2、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3、承保公司说明: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4、偿付能力: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5、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6、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about/websi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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