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全球游旅游意外险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保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在治疗结束(释义四)后进行残疾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则主险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中,关于高风险运动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
3. 意外伤害医疗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4. 旅行证件盗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旅行所必须的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警方书面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身份证、护照及其它旅行必要证件发生的费用,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及交通费用,但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有运送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安排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费用,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
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
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险产品中
有相同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给予赔偿。
6、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地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遗体/骨灰送返保险金: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中国大陆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二)丧葬保险金: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在遵守当地
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安排在当地安葬被保险人的,则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上述(一)和(二)两项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总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
人保险金额为限。
7、附加旅行慰问探访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发生以下(一)至(四)种情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至(四)中的一项或几项保障内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及保险单载明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名亲属一套往返于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之间的普通航班经济舱位的机票、船票或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限三星级及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二)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释义四)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且连续住院十日(含)以上,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亲属慰问探访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名亲属一套往返于被保险人住院地点与亲属所在地之间的普通航班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限三星级及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三)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限三星级及
以下酒店的标准间)以便其休养,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休养期的酒店住宿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被保险人酒店住宿费用,但累计给付日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
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保险金额为限,给付
被保险人一张普通航班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费用。
8、附加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无其他成年旅伴,导致与被保险人随行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未成年人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人返回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应当向救援机构支付最多两名未成年人合理必要的送返费用。送返费用包括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交通费用,及救援机构安排护送人员随行护送产生的合理费用,上述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但最高以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或企业;
2. 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为30天-80周岁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3. 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和其他。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全球旅游意外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47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155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48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153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慰问探访保险(2020版)(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附)104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证件盗抢保险附加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险 众安备-其他【2015】附208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证件盗抢保险 众安备-家财【2015】附204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238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区域(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除外条款(互联网)C0001793192202401221438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您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已征得其同意。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后的当天,具体可用户自由选择;本保险每次承保的旅程最长期限为30天。
3.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4.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保费支付说明:本产品仅支持一次性支付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6.退保规则:生效前可全额退保,生效后不可退保。
7.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中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第三方的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即该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8.特别约定:
1、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每名被保险人同一旅程仅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限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2、本不承保以下国家和地区:中非、南苏丹、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伊朗、秘鲁、苏丹、厄瓜多尔、巴基斯坦、喀麦隆、索马里、也门、利比亚、巴勒斯坦、莫桑比克德尔加杜角省、缅甸实皆省、缅甸马圭省、缅甸钦邦、乌克兰、马里、哥伦比亚、尼日尔、墨西哥格雷罗、塔毛利帕斯、奇瓦瓦等、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海地、几内亚、刚果(金)、古巴、科科斯群岛(CocosIslands)、东帝汶以及处于战争状态、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或即将处于战争状态或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疫病警戒等级四级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若目的地涉及此类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请勿投保。出险时,对于目的地涉及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保险不承保“特定区域”发生的,或因在“特定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事件或事故而引起的,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伤害致其身故或残疾的意外事故。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定区域”是指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以及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地区、顿涅茨克地区,包括其区域内主权管辖下的一切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和属地及其任何州或政治分区。
4、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开始旅程或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被保险人。
5、本保险仅承保在中国大陆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中国大陆常住的任何人。本保险所称的境内大陆常住是指一年中在境内大陆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6、本保险不承保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患有的疾病或症状)及其并发症。
7、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因职业性操作、劳务工作、生产工作等非旅行原因导致的保险责任。
8、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9、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旅行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
10、本产品包含意外伤残责任,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具体详见条款)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级100%、 2级90%、3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11、本保险产品若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均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详见条款,请特别留意其中以加黑字体显示的责任免除部分内容。
14、本保险单的中文、英文约定不一致的,以中文约定为准。
15、本保险产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但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救援服务受限或无法提供救援服务。24小时全球旅行医疗援助热线:+86 400-891-0152。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保费可由郭新同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或下载众安保险APP查询保单信息,并可下载电子保单或发票。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退保:本险种支持在线退保,您可以通过国信同源保险经纪申请退保,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原保单支付账户。
4. 理赔:本险种理赔申请,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2299进行报案,根据提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理赔资料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楼收发室,数字生活理赔部收,联系电话:10109955(如快递公司需要您填写11位电话号码烦请填写:02110109955),邮编:200002。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旅行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 |
| 2 | 旅行医疗补偿 | 30万 |
| 3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其中在尼泊尔发生的医疗运送及送返费用限额20000元) | 35万 |
| 4 | 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丧葬费用以人民币16000元为限) | 30万 |
| 5 | 未成年子女送返费用(被保险人须为成年人) | 0.8万 |
| 6 | 亲属慰问探访 | 0.65万 |
| 7 | 旅行证件盜抢 | 0.1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 - 15天 | ¥28.00 |
| 16 - 30天 | ¥50.00 |
| 31 - 60天 | ¥80.00 |
| 61 - 90天 | ¥100.00 |
| 91 - 120天 | ¥130.00 |
| 121 - 180天 | ¥250.00 |
| 181 - 365天 | ¥700.00 |
重要提示模板
1、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
2、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3、承保公司说明: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4、偿付能力: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5、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6、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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