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冲浪险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 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2)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 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则主险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中,关于高风险运动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
3. 意外伤害医疗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4.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旅行开始日前7个自然日起因以下原因取消行程或提前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旅游相关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流行疫病、机械故障、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或其他航空公司突发事件。
6. 旅行取消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因下列原因取消原定旅行,对于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费用和为取消旅行所支出的手续费,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强制隔离;
(3)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发生正常妊娠导致不适宜旅行;
(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骨折导致不适宜旅行;
(6)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流行疫病;
(7)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在场评估损失或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8)被保险人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包括但不限于申根国家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
7.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为3-65周岁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3. 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和其他。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自驾游意外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40461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险特定情形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250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112030469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5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19】(附)028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64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8版)(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附)013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取消保险条款(众安备-其他【2015】主76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您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已征得其同意。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具体可用户自由选择;本保险每次承保的旅程最长期限为30天。
3.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4.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保费支付说明:本产品仅支持一次性支付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6.退保规则:生效前可全额退保,生效后不可退保。
7.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中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第三方的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即该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8.特别约定:
1、本产品承保区域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本保险旅行意外医疗补偿责任是指国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90%进行赔付。
3、本保险中旅行个人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应负的三者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每次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90%进行赔付。
4、旅行变更、取消保险责任: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30%。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实际损失,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5、旅行取消保险的原因包括:
(1)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强制隔离;
(3)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发生正常妊娠导致不适宜旅行;
(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骨折导致不适宜旅行;
(6)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流行疫病;
(7)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在场评估损失或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8)被保险人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包括但不限于申根国家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
6、旅行变更的原因包括: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流行疫病、机械故障、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或其他航空公司突发事件。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保费可由郭新同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或下载众安保险APP查询保单信息,并可下载电子保单或发票。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退保:本险种支持在线退保,您可以通过国信同源保险经纪申请退保,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原保单支付账户。
4. 理赔:本险种理赔申请,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2299进行报案,根据提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理赔资料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楼收发室,数字生活理赔部收,联系电话:10109955(如快递公司需要您填写11位电话号码烦请填写:02110109955),邮编:200002。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 1 | "旅行意外身故残疾 (扩展承保冲浪高风险运动)" | 10万 | 20万 | 30万 |
| 2 | 溺水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 | 20万 | 30万 |
| 3 | 旅行意外医疗补偿 | 1万 | 2万 | 3万 |
| 4 | 旅行个人责任 | 1万 | 2万 | 3万 |
| 5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 200元 | 300元 | 500元 |
| 6 | 旅行变更 | 5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 7 | 旅行取消 | 5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周岁-65周岁 | ||
|---|---|---|---|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 1 - 2天 | ¥15.00 | ¥28.00 | ¥45.00 |
| 3 - 7天 | ¥30.00 | ¥56.00 | ¥90.00 |
| 8 - 15天 | ¥45.00 | ¥85.00 | ¥135.00 |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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