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2024境内研学专属保险
1. 本保险仅承保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 对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 被保险人返回常住地或出发地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返回常住地或境内后一百八十日内(但住院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4. 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 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5. 本保单旅行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无免赔额。
6.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责任包含猝死责任。
7. 本保险产品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医疗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身故,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须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8. 本保单附加救护车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9. 本保单附加丧葬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
10. 本保单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赔偿天数90天,每日补贴金额为50元。
11. 本保单承担研学学员在研学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需补牙、美容缝合、破伤风、狂犬疫苗自费项目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元。
12. 本产品包含意外伤残责任,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具体详见条款)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 计划一 | 计划二 | ||
| 1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20万 | 50万 |
| 2 | 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 | 10万 | 10万 |
| 3 | 突发性疾病医疗费用 | 3万 | 3万 |
| 4 | 意外医疗费用 | 5万 | 5万 |
| 5 | 住院津贴保险 | 0.45万 | 0.45万 |
| 6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20万 | 20万 |
| 7 | 大巴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 | 10万 |
| 8 | 火车意外身故、残疾 | 20万 | 20万 |
| 9 | 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 20万 | 20万 |
| 10 | 丧葬费 | 1万 | 1万 |
| 11 | 救护车费用 | 0.1万 | 0.1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70周岁 | |
|---|---|---|
| 计划一 | 计划二 | |
| 1天 | ¥0.70 | ¥1.80 |
| 2 - 3天 | ¥1.30 | ¥3.30 |
| 4 - 10天 | ¥4.50 | ¥10.00 |
| 11 - 20天 | ¥7.00 | ¥15.00 |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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