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年保综合意外险100元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保险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6. 投诉服务及理赔渠道
如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请致电泰康在线(95522-3)办理;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致电泰康在线服务及投诉热线(95522-3)进行咨询
7. 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测评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8.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9.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
10.理赔入口:“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结案完成1个工作日内支付。
11.责任免除:
(一)《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乘坐非用于商业营运的指定交通工具的;
(15)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6)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或工种需当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无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8)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3.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
(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因下列原因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疾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14)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5)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场景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及身故(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
因下列情形或者原因,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依法集中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由医院确诊罹患特定传染病或者已被医院诊断为特定传染病疑似患者;
(三)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处于依法集中隔离状态;
(四) 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接受治疗、隔离的;
(五)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已经被确定为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地区、国家或者被当地政府宣布为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中高风险地区、国家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认定范围以国务院客户端或外交部发布为准),且保险合同生效时仍属于上述两类地区;
(六)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淋病、梅毒;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80周岁(含);
2.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保单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单次火车班次期间的保险责任;
4.本产品投保成功后,计划出发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5.本产品意外险保障范围: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持有效火车车票检票并进入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至抵达火车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火车车厢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故/伤残,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若当次车次结束,则保险责任终止;
6 .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200元,赔付比例为100%;
7、本产品附加火车意外伤害医疗相关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
`8.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医院等级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9.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10.本产品特定传染病产品责任相关约定:本产品特定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期间感染特定传染病,并于感染后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在提供条款载明的理赔资料及被保险人流行病学调查证明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1.在出发前客户已知出行地和目的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保险人不承担特定传染病相关责任;
12.本产品承保的特定传染病指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调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具体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调整乙类传染病的文件为准)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13.被保险人已知晓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出生满30天(含))-9周岁(含))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含)-17周岁(含),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人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4.本产品仅承保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
15.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16.本产品适用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071755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071756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场景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及身故(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1922022042670153)。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已知晓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0周岁-9周岁(含)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17周岁(含),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人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5、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7、电子发票送达方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您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金(环球) | 150万 |
| 2 |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3 | 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4 |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5 |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房屋主体 | 10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 - 365天 | ¥100.00 |
理赔入口: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结案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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