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50元B款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6. 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测评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7.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8.本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线下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公司所提供附加服务实际覆盖地区及适用情形以产品保险单载明范围为准。
9.电子发票送达方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10.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
11.理赔入口:“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审核完成1个工作日内支付。
12.责任免除:
(一)《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3)被保险人离开民航客机发生的事故;
(14)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乘坐民航客机;
(16)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7)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1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
(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乘坐非用于商业营运的指定交通工具的;
(15)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6)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或工种需当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无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8)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3.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
(三)《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因下列原因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疾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14)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5)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因下列情形或者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传染病、达到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病症、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或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由医院确诊罹患特定传染病或者已被医院诊断为特定传染病疑似患者;
(3)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虽未被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但因与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接触而处于隔离状态;
(4) 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接受治疗、隔离的;
(5) 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的;
(6)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的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的;
(7) 被保险人居家隔离或者在其他非指定场所隔离的;
(8)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淋病、梅毒;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被保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本产品(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30元A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50元B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60元C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80元D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100元E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200元F款)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仅限购买一份;
3.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4.本产品投保成功后,生效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5.意外险保障范围: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自被保人持有效机票进入保单载明的航班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的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转机期间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持有效火车车票检票并进入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至抵达火车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火车车厢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3)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船票检票并踏上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运营的轮船甲板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为止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4)运营公共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进入合法商业运营的运营公共汽车车门时至抵达运营公共汽车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运营公共汽车车门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本产品运营公共汽车包含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旅行社客车及机场公共汽车;
6.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赔付比例为100%,次免赔额200元;
7.本保单境内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
8.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9.本产品特定传染病产品责任相关约定:(1)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保单约定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的,则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2)本产品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感染特定传染病,并于感染后28 天内确诊或者达到危重程度或者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在提供条款载明的理赔资料及被保险人流行病学调查证明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0.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责任和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限额以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11.在出发前客户已知出行地和目的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保险人不承担特定传染病相关责任;
12.本保单承保的特定传染病指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调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具体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调整乙类传染病的文件为准)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13.本保单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危重症;
1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危重症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 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15.本产品特定传染病危重症及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16.本产品适用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071754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071755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071756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622021120717573);
17.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2.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征得其同意并授权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如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造成任何损失由本投保人承担。
4.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约定
1.本产品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被保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本产品(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30元A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50元B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60元C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80元D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100元E款)、(泰康在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年保200元F款)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仅限购买一份;
3.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4.本产品投保成功后,生效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5.意外险保障范围: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自被保人持有效机票进入保单载明的航班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的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转机期间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持有效火车车票检票并进入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至抵达火车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火车车厢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3)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船票检票并踏上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运营的轮船甲板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为止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4)运营公共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指被保险人进入合法商业运营的运营公共汽车车门时至抵达运营公共汽车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运营公共汽车车门的乘坐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中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6.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赔付比例为100%,次免赔额200元;
7.本保单境内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
8.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9.本产品特定传染病产品责任相关约定:(1)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保单约定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的,则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2)本产品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感染特定传染病,并于感染后28 天内确诊或者达到危重程度或者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在提供条款载明的理赔资料及被保险人流行病学调查证明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0.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责任和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限额以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11.在出发前客户已知出行地和目的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保险人不承担特定传染病相关责任;
12.本保单承保的特定传染病指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调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具体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调整乙类传染病的文件为准)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13.本保单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危重症;
1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危重症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 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15.本产品特定传染病危重症及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金(环球) | 50万 |
| 2 |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6万 |
| 3 |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6万 |
| 4 | 市内公共汽、电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2万 |
| 5 | 长途公共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2万 |
| 6 | 旅行社客车、机场公共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2万 |
| 7 | 家庭财产综合险--房屋 | 20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 - 365天 | ¥50.00 |
理赔入口: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结案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
1.今年旅行社基本信息有所修改,投保的时候怎样修改?
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保险网“账户设置”-“企业资料管理”-“基本信息”里修改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2.网上投保单已经生成,但有的信息填错,怎样处理?
投保后发现保单有错可以进行退保,然后重新投保。
3.怎样能知道投保是否成功?是否起保?
可以通过查看投保单状态,如果状态为已承保,则证明投保成功,起保日期以选择的保险起期为准。
4.保单已支付,但长时间没有变成已承保如何处理?
若保单已支付且状态长时间没有变成已承保,可以先查看未承保的提示信息,然后将此单退单,之后按提示信息更正后重新投保。如还解决不了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或与您对接的业务员进行处理,客服电话400-887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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