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年保综合意外险80元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6. 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测评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7.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8.本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线下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公司所提供附加服务实际覆盖地区及适用情形以产品保险单载明范围为准。
9.电子发票送达方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10.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
11.理赔入口:“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审核完成1个工作日内支付。
12.责任免除: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3)被保险人离开民航客机发生的事故;
(14)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乘坐民航客机;
(16)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7)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1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
二、产品说明:
1. 本产品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被保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 本产品(泰康在线百万航意险A款)、(泰康在线百万航意险B款)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仅限购买一份;
3.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10天;
4.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保单生效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5. 意外险保障范围: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自被保人持有效机票进入保单载明的航班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的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转机期间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6. 本产品适用条款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0717543);
7. 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2.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征得其同意并授权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如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造成任何损失由本投保人承担。
4.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约定
1.本产品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被保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本产品(泰康在线百万航意险A款) 、(泰康在线百万航意险B款)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仅限购买一份;
3.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10天;
4.本产品投保成功后,保单生效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5.意外险保障范围: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即自被保人持有效机票进入保单载明的航班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的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转机期间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金(环球) | 120万 |
| 2 |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3 | 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4 |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搭乘) | 1万 |
| 5 |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房屋主体 | 8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 - 365天 | ¥80.00 |
| 序号 | 条款名称 | 下载 |
|---|---|---|
| 1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下载 |
理赔入口: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
(1)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2)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3)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结案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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