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单次航意险2025版180元A款(见费)
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承保公司及销售地区
您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承保。泰康在线总部设立于湖北省武汉市,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若你在泰康在线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本产品,不影响你的理赔,但你在保险公司的柜面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31202112071754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22024011712381)、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行期间财产综合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122023021426353)。
3.保单形式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途径一:泰康在线官网(tk.cn)→客服中心→保单服务
途径二:"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您需要提供寄送地址以方便我司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4. 承保形式
如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泰康在线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泰康在线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5.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犹豫期说明(如有)
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犹豫期,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泰康在线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泰康在线保险将在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申请资料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情况特别复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您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我们将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向您说明,并视实际情况延长办理时间。未满期净保险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方式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7. 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则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为您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此处直营事业部保留APP)
8. 批改和退保须知
(1)申请途径
(1.1)渠道办理可联系您的购买渠道;
(1.2)泰康在线办理: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APP、泰康在线官网(tk.cn),自助办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退保等;
(1.3)泰康在线客服办理:联系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95522-3;
(2)批改所需材料清单
(2.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2.2)涉及变更内容相关证明的原件影像;
(2.3)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3)退保需要您提供的材料
(3.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3.2)投保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3.3)投保人联系方式;
(3.4)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4)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泰康在线保险” 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9. 理赔流程
(1)理赔申请
您可前往“泰康在线保险” 微信公众号理赔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理赔。
(2)理赔争议申请途径
很抱歉我们的理赔结论没有做到您的满意,您可以通过,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联系我们,进行理赔争议申请。
10. 健康管理服务须知(如有)
如购买产品中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请查阅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表》。
11.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可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或”泰康在线”APP“我的保单”进入保单进行自助变更,或与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12.我们的联系方式
在线客服或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22-3;
建议及投诉电话:95522-3;
13.投诉受理流程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泰康在线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泰康在线投诉,投诉电话:95522-3
投诉接收邮箱:tkzxfw@taikanglife.com;
流程及进度查询途径: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进度查询。
14.信息安全
泰康在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5.偿付能力告知及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泰康在线最新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可通过泰康在线官网(tk.cn)公开信息披露查看。
二、产品说明
1、名词解释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其他释义详见保险条款。
2、特别约定
1.本保单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 天(含))-90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境内常住自然人,境内常住指一年中在境内大陆的居住时间累计到达或超过183天;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2.本保单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
3.本保单投保成功后,计划出发时间前退票需同时退保,不支持保单单独退票不退保,计划出发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4.本产品仅保障保单载明的单次航班,若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航班与保单约定的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本产品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自被保人持有效机票进入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的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或转机期间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产品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100元;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赔偿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赔偿比例为100%;
7.本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行期间财产综合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仅承保家庭财产中房屋主体;
8.本产品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房屋主体保险责任:
(1)本产品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仅承保地址为被保险人名下且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出险的房屋地址,出险后地址不可更改,该地址的房屋需为城镇地区的,非自建的,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商品房住宅房产,该房产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所有。商品房住宅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所购买的住宅类建筑;
(2)不承保房屋用途为商用或实际用途为办公性质的房屋;
(3)不承保农村地区各种住宅房产;
(4)本产品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房屋主体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
9.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保险人保留新增扩展承保指定医疗机构的权利,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名单详见官方网站https://www.tk.cn/service/hospital_search3/;
10.本产品仅承保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
11.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3、免责声明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免责声明: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3)被保险人离开民航客机发生的事故;
(14)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乘坐民航客机;
(16)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17)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1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因下列原因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非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治疗;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既往症及并发症;
(3)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0)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16)在境内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形下,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7)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行期间财产综合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因下列情形或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人员或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看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8)保险标的因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正常维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9)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10)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11)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保险人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及与保险人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 计划一 | ||
| 1 | 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环球) | 1000万 |
| 2 | 飞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短期(搭乘) | 12万 |
| 3 |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房屋主体(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 | 30万 |
保险期间及费率
| 保险期间 | 30天-90周岁 |
|---|---|
| 计划一 | |
| 1天 | ¥180.00 |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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